刑法全文(刑法全文2019)
文|赵敏shirley
性与爱情一样,伴随我们一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命题。
不同于对爱情的美好描写和炽热歌颂,性在中国一直是一个较为“隐忍”的话题,但是不言而喻,它是细腻的,唯美的,也是人最纯粹最本真的需要。
马尔克斯《霍乱时期的爱情》里,主人公弗洛伦蒂诺?阿里萨曾问自己:究竟哪一种状态是爱情,是床上的颠鸾倒凤,还是星期日下午的平静。
萨拉?诺列加用一个简单的结论让他平静下来,那就是:凡赤身裸体干的事都是爱。她说“灵魂之爱在腰部以上,肉体之爱在腰部以下”。
我想爱情有它自己的多样性与丰富性,有转瞬即逝的,有粗暴直接的,也有刻骨铭心的各种表现形式。
凡,不可否认性在生活中往往不可回避的。当有人有兴趣去了解、想认知时,甚至需要借助一些外在条件释放欲望时,大部分人应该会感谢“那些”书籍,音像吧。网友打趣说:苍老师才是最受人爱戴的生理卫生课启蒙老师啊!
这也就是为何那么多民众支持快播,看到快播老总王欣和辩护人庭审时的精彩表现会感到大快人心。今晚,不管我们是不是“快播人”,也不问中国移动为何不转型,我们就来单来看看,这“菜刀公司”是否有罪。
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罪及相关罪名,目前可依据的法律有:
《刑法》363—367条,1998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一个罪名成立与否,应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看。
1、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快播如构成此罪,首先要属于此罪主体范畴。在互联网领域若触及此罪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互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快播本质上是一个提供视频播放的软件,严格上并不在此范畴。
2、构成此罪,还要求犯罪主体以牟利为目的,犯罪主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是为了从中牟取利益。因此,假设快播是此罪的犯罪主体,还应当有证据证明快播主观上有牟利目的。
3、客体行为上看,快播是否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至关重要。如果快播只是一个机械的视频播放软件,其本身并没有上传发布及传播淫秽信息,只是为一些传播淫秽信息和分享信息的人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此时,是否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至关重要。(相关文章提出了“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探讨)。
4、公诉人对王欣等人提起公诉依据的是2010年司法解释第四条,此条解释的主体为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快播作为技术软件并非网站,其CEO和主管人员不符合此条解释的主体。
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秩序,但法律是僵硬的,并不能随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灵活变动,因此立法者、司法者们要不断通过修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让法律尽可能规范到最大范围的行为。
2015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在其网络上传播违法信息或实施犯罪,而仍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平台服务的,要独立地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个草案现行有效,那快播的案件按照此草案的相关规定,理所当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草案的此项规定也引起了各界人士的争议性讨论。创新往往也是试险,但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人生像是被人偷食的一块大蛋糕,它永远会缺一块,这里圆满了,那里就缺失了。
事实上,创新没有错,监管、规范行为也没有错,两者不只是博弈对立的,也可以相辅相成,能否将两者有效平衡,立法者,司法者,政府,创新人士,甚至我们普通民众都应去深入思考。
秋源俊二 本文为秋源俊二(QYJEQYJE)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声明 微信号:QYJEQYJE 秋源俊二 专注互联网金融深度文章、擅长TMT行业解读。文风犀利且冷静,不信你自己看!
就是要你关注人家╭(╯^╰)╮↑↑↑
赞赏是第一生产力!
赞赏
人赞赏